(1)性質不同。
民法屬於純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自治為理念,當事人處於平等地位。
勞動法屬於社會法。“勞動合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關於報酬和對等報酬的債權合同。相反,它是壹種人身權很強的法律關系,關系到員工的生存基礎,所以無論如何都應該期待給予生存和社會保護。”
(2)權利標準不同。
民法屬於個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屬於勞動者的權利本位法。它是壹部特殊的個人權利本位法。
民法屬於個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屬於勞動者的權利本位法。它是壹部特殊的個人權利本位法。
(3)對勞動力的不同態度。
民法在壹定程度上屬於雇主的責任本位法。民法中的雇傭合同以雇主的勞動所有權和勞動者的支配權為核心。
民法在壹定程度上屬於雇主的責任本位法。民法上的雇傭合同是以雇主對勞動的“所有權”和對勞動者的“支配權”為核心的;
勞動合同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為中心的,以此為中心發展起來的法律體系當然不如民法有趣。"
(4)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
(5)兩者的主體不同。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平等而廣泛的。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是勞動者為壹方,用人單位為另壹方。
(6)調整的原則不完全壹樣。
平等原則----特別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原則;
等值帶薪-節假日工資,節假日上班雙倍工資;
契約自由——《勞動基本法》是限制,特別註意契約內容的適當性;
民法上,勞務的商品化很強,勞動法要以“非商品勞動”維護勞動者的安全生存;在民法中,民事責任主要基於過失原則,而工傷責任由於保險制度的存在,表現為“結果主義”。
聯系人:
(1)勞動法首先是特殊債法,所以原則上也有契約自由。勞動法是民法發展的產物,是社會發展過程中傳統民法理念無法解決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沖突的產物。
(2)民法以“平等主體”作為公平合理的視角來觀察和判斷。勞動法假定勞動者本身在任何勞動關系情況下都處於弱勢地位。其目的是限制勞動者的權利和自由或者為勞動者提供壹種特殊的保護以體現傾斜,從而實現勞動者作為民事主體在民法上的“平等地位”,實現社會整體的公平。
(3)從某種程度上說,現代勞動法是民法社會化的產物。
(4)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仍具有相當程度的私法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