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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員工突然離職工資怎麽算

法律主觀性:

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有三種情況:壹是根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單位批準,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為3日)。但用人單位不服第二,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或者未經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三,勞動者沒有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不給予經濟補償,還應當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需要提前三十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經過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三,勞動者沒有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不給予經濟補償,還應當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需要提前三十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經過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三,勞動者沒有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不給予經濟補償,還應當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需要提前三十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經過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三,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依據。用人單位不僅不給予經濟補償,還應根據第90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需要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批準。而且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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