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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工作服的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向員工收取財物是違法行為,收取的財物和費用應當返還。

3、所以工作服的費用不應該扣除,應該返還給工人。

4、如果企業不退回,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擴展數據

(1)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由於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都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種規章制度,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取得壹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勞動定額,勞動者應當在無特殊情況下完成。

(3)評估勞動者職業技能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考核結果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和獎金。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勞動法》中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自己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五)依法享有工作和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對職工工作時間的要求,依法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正常有序的工作,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這是組織社會勞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職業道德是勞動者在勞動實踐中形成的相同的行為準則,也是勞動者的職業要求。當然,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七)其他權利。包括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和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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