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了賠償責任,數額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具有明顯的懲罰性。壹般來說,懲罰性賠償責任所對應的違法行為應當是嚴重違法行為,至少是更為嚴重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三種規定中的任何壹種,都是違法的。
勞動法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地位。根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可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勞動關系發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