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法律案提出法律案是我國立法的第壹階段,是法律審議、通過和公布的前提。是指被授予特殊權限向立法機關提交法律草案,使法律草案的審議列入議程,成為立法機關討論的對象的機構和人員。提出法律案件是國家機關和人員的專屬權利。
(二)法律草案的審議法律草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列入議程的法律草案進行正式審查和討論。在我國,法律草案的審議壹般要經過兩個階段:壹是專門委員會的審議,二是立法機關全體會議的審議。
(3)法律的通過意味著立法機關正式同意法律草案並使其成為法律。中國的法律和其他法案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必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有效。同時,我國還有相關人大機關審議後決定批準與否的立法。
(四)頒布法律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機關將已經通過的法律以壹定的形式正式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自治機關公布;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教育立法的科學化程度直接影響著教育法制建設的進程和質量。教育立法要求遵守教育法。教育規律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現實。人們只有充分認識教育規律,才能科學地制定符合教育規律的教育法規,按照教育規律辦事,使教育規律盡可能地符合教育規律,從而保障和促進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教育立法需要可行性。教育法規的實施取決於教育法規是否可行,即教育法規規定的各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教育立法需要有效性。教育立法的目的是保障教育的發展和所有教育主體的合法權益。只有實現了這些目標,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