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壹般來說,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向勞動者支付兩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要註意合法辭退員工,對沒有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無過錯辭退員工僅限於以下情形: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無過錯被辭退的員工,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並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雇雇員法》和被解雇工人的法定保護賠償規定,雇主必須落實到位。即使員工處於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沒有合規的理由和依據濫用職權隨意辭退員工。用人單位無過錯辭退勞動者,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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