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是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來論述的,主要有以下四點。
1.法律關系中的通信。這種對應意味著任何法律權利都有相應的法律義務,兩者相互聯系,對立統壹。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
2.社交生活中的互惠。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總量大致相當。如果權利總量大於義務總量,有些權利就是名義上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
3.功能互補。享有法定權利有利於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在許多情況下,債務人不主張權利就不會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所要求的作為和不作為都應該被禁止。如果法律主體能夠以這種方式對待自己的義務,那麽壹定會有助於實現自己的權利,建立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系。在任何法律體系中,既有權利,也有義務,這樣人們的社會行為才能得到法律的調整。
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
?(1)政權與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捕、限制、搜查、訊問和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受法律保護。
?(4)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5)社會和經濟權利。
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聲譽和利益。
?(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稅。
具體可以看:/2013-09/04/content _ 299233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