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第壹種去除方式。《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更具體的約定,比如要辭去這個職位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只要妳履行了提前壹個月通知的義務,壹個月期滿後就可以自行離職,公司無權強行扣留妳。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提出不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無權強迫妳續簽新的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到期解除前,無故曠工的,公司有權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妳的曠工進行處罰。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只要書面告知公司不再續簽新合同,就可以不上班,公司不能算曠工。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壹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