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三)與退休後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就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權發生的爭議。/
2.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為了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民事審判實踐,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65年7月28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年9月28日起施行。
4.解釋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民事審判實踐,
第壹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經審查,認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服的,當事人就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