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誤區壹:沒有規定法院受理的範圍。
勞動者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的,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該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誤區二:法定時效沒有時間限制。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誤區三:沒有工傷認定就主張權利
勞動者因工負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申請的,勞動者可以在壹年內申請工傷認定。人民法院受理因工傷待遇發生的勞動爭議,以勞動者的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認定為前提。在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勞動者的工傷認定請求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