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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沒有“簽訂日期”,那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未註明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壹般來說,只要簽訂了合同,不管勞動合同的相關簽訂日期,只要從工作的第壹天起,雙方就存在勞動關系,那麽合同就有效。在工作的第壹天,雇主和雇員應履行其作為雇員和雇主的相關權利和責任。

法律分析

未註明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訂立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日期不是必備條款,所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勞動關系的確定從用工之日開始,與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無關;且簽訂日期不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所以本合同有效。具體勞動關系的形成是從妳上班的第壹天開始的;不是簽合同的第壹天;妳可以通過工資發放記錄、打卡記錄或者簽到表,以及個人證明來證明妳是什麽時候開始工作的。勞動關系的確定從用工之日開始,與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無關;且簽訂日期不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所以本合同有效。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首先要確定勞動合同是否嚴謹無誤。壹般來說,如果需要簽訂合同,需要在合同的最後註明雙方的姓名和簽訂時間。但如果沒有時間簽訂勞動合同,工齡可以按照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第壹天計算。所以勞動合同不代表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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