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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註冊商標的使用

帶R的圓圈表示企業已在商標局獲得商標註冊的審批,TM通常表示商標正在申請註冊過程中。雖然沒有通過審查,但也是受法律保護的。藍泰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已經過兩次修改完善,分別是1993和2001。商標法作為商標註冊、使用、轉讓、保護和管理的高度法律規範,在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進商品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和便利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商標法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機關所在的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並由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2.但是,下列標誌未經使用並取得顯著特征且易於識別的,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3)缺乏鮮明的特色。

3.禁止復制、模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內容:

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他人未在中國註冊,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復制、模仿、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不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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