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配偶或者直系親屬病重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探視地點的;
(二)配偶或直系親屬死亡需要處理相應事務的;
(三)辦理結婚登記等必須由本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戒毒人員應當提出書面請假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並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後,發給準假證明。
離開辦公室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天,包括離開辦公室和返回辦公室的那壹天。離家不歸者,按逃匿處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二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是公安機關依法通過行政強制措施,為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範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軀體康復訓練、健康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及職業技能培訓的場所。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持有《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的戒毒人員。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所為戒毒人員辦理進所手續時,應當填寫《戒毒人員進所登記表》,並將相應信息錄入全國禁毒信息管理系統,及時進行信息維護。
戒毒人員基本信息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中相應信息不壹致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要求辦案部門核實並出具相應說明。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批準其出院:
(壹)配偶、直系親屬病危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請假探親的;
(二)配偶或直系親屬死亡需要處理相應事務的;
(三)辦理結婚登記等必須由本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戒毒人員應當提出書面請假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並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後,發給準假證明。
離開辦公室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天,包括離開辦公室和返回辦公室的那壹天。離家不歸者,按逃匿處理。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吸毒人員逃離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應當立即向主管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對逃離人員的恢復工作。康復後的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康復後的戒毒人員不得提前終止強制隔離治療,診斷評估可以作為建議延長強制隔離治療期限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