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音必須通過合法手段收集;
2.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與案件有關的基本要素;
3.錄音取證應在雙方無重大沖突的情況下盡快進行;
4、根據已掌握的案情和其他證據,設計錄音中需要固定的要點;
5.談話的語氣和溝通方式要事先設計好,保證表達自然,避免對方警惕;
6.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因為出庭時間寶貴,錄音不宜過長;
7、註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以防對司法鑒定的真實性有爭議;
8.提供的錄音證據應當完整,不得擅自編輯或截取;
9.向法庭提供錄音證據時,應當附具文本。
錄音作為法律證據的可接受性;
1.記錄內容的真實性:記錄必須真實,未經篡改或編輯,能夠準確反映記錄事件的實際情況;
2.錄音的關聯性:錄音內容需要與案件直接相關,能夠證明或反駁案件中的某壹具體事實;
3.錄音的合法性:錄音的獲取過程必須合法,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如隱私權或竊聽法;
4.錄音的清晰度:錄音質量需要足夠清晰,能夠識別說話人,理解對話內容;
5.錄音的完整性:錄音要盡量完整,不能遺漏關鍵部分,以免誤導法庭;
6.錄音資料的保存和連續性:錄音資料在保存過程中,應確保未被篡改,並有完整的保存記錄證明其連續性和完整性。
總結壹下,錄音作為法定證據的條件包括:合法收集,包括案件要素,及時取證,固定重點,提前設計好語氣和溝通方式,控制好時間和節奏,保留原載體,完整提供,附文字版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
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的證明力,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