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專家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壹般稱為專家、訴訟輔助人或司法實踐專家,是指在科學技術等專業知識方面具有特殊專長或經驗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壹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性問題提出的意見,應當視為當事人的陳述。結合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壹,專家輔助人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法院不能依據職權主動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沒有必要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第二,專家輔助人不同於專家證人。他們在訴訟中的作用只是簡單地協助當事人就有關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或質證專家意見,回答法官和當事人的詢問。他們參加法庭審理時,不能視為證人陳述,其意見視為當事人陳述。第三,專家輔助人在法庭上的活動僅限於專門問題的相關範圍,專家輔助人不能參與專門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涉及法庭專門性問題的事實調查結束後,應當責令專家輔助人退出審判區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中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處,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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