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沒有仲裁,案件無法進入訴訟程序。
筆者在審判實踐中發現,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反訴程序不適用於勞動爭議案件。原因是:1。壹方不服仲裁起訴後,另壹方提起反訴。如果反訴請求沒有經過仲裁,那麽雙方的糾紛將進入訴訟程序而不經過仲裁,違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規定。
2.壹方不服仲裁起訴後,如果對方提出的反訴內容已經仲裁,
單位給的合同不壹定合法,給員工絕對的權利保障。所以合同出現問題或者糾紛還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糾紛產生後不及時去法院,妳的侵權行為最後甚至可能不被受理。勞動者最重要的是及時起訴單位。
保證合同是為保證主合同的履行而訂立的。保證人承諾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從屬於合同,有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適用壹般訴訟時效,即三年。
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
1,談判。在友誼的基礎上,合同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辦法。
2.調解。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