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並或者分立的,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終止,由新企業代替原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根據《公司法》規定,合並是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合並為壹個用人單位,包括新設合並和吸收合並。新合並是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合並為壹個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用人單位吸收其他用人單位合並,被吸收的用人單位解散的,其權利和義務由被吸收的用人單位承擔;根據《公司法》規定,分立是指壹個用人單位分立為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包括派生設立和派生分立兩種形式。新設分立是指壹個用人單位分立為兩個以上新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派生分立是指用人單位分立壹個或多個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繼續存在。可見,用人單位合並或分立的直接後果是,壹部分勞動者要為新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的主體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分立、合並的情況下,雖然作為勞動合同主體的用人單位發生了變更,但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產生了權利義務的繼承。勞動合同中確立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改變,只是在分立、合並中形成的新主體取代了舊主體,成為勞動關系的壹方當事人。勞動關系雙方仍按原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履行協議。
對於第二種情況,企業在沒有合並、分立的情況下,安排勞動者到其他獨立的用人單位工作,法律對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沒有相應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因此,本案中,勞動合同的主體變更是基於勞動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