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準後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
(二)負責人力資源及其市場的綜合管理,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就業和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控。
(四)負責職業能力建設,統籌建立職業培訓體系;按照管理權限,綜合管理公職人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監督管理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機構。
(五)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制度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執行情況;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和爭議仲裁,協調勞動者維權,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負責區域勞務合作。
(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指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博士後管理、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規劃和培養,深化職稱制度改革。
(九)按照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職位管理和公務員、職員、雇員管理;政府獎勵的綜合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檢查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