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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和“被起訴”有區別嗎?

本質上沒有區別,但程序上應該有區別。控辯雙方都代表檢察機關。但是在偵查階段,對於罪與非罪,是否提起訴訟都存在不確定性,所以對方被稱為檢方。進入訴訟程序後,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權利,對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從而成為檢察機關。

法律分析

起訴是指提起公訴的壹方。在中國,壹般指檢驗院。起訴就是起訴,是刑事訴訟中的起訴。辯護人是為被告人辯護的壹方,可以是律師或其他辯護人。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審判機關或行政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這個名字好像不用在法庭上。壹般是公訴人,即公訴人、證人、當事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等。),第三人,代理人,辯護人。但是在偵查階段,對於罪與非罪,是否提起訴訟都存在不確定性,所以對方被稱為檢方。進入訴訟程序後,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權利,對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從而成為檢察機關。律師的首要任務是向法庭提出被告人無罪或者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他可以為無罪(無罪)或有罪辯護。有罪答辯時,他可以認同檢察官對案件的定性意見,但不能成為第二個完全認同檢方觀點的檢察官。檢察官手中的權力來自國家的授權,代表壹種公權力,體現壹種國家強制力。背後是強大的國家機器的支持。妳對當事人說的每壹句話,對外發布的每壹份法律文書,做出的每壹個決定,都不代表妳個人的意見,而是代表檢察機關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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