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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協議由雙方自願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同時,需要滿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義就是真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有效三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的壹般法律後果是合同關系的消滅,具體表現為:(1)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將來會履行自己接受的義務。《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2)合同的終止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民事立法中,對合同解除後的損失主張賠償有兩種不同的方式。壹種是排他主義,即規定家屬解除合同時不能同時主張損害賠償;如果妳要求賠償損失,妳不能終止合同。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是互斥的,不能共存!二是共存,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同時賠償損失。然而,采用這種方法的國家在損害範圍上有所不同。我國法律壹直堅持第二種做法,承認合同解除和損害賠償可以並存。然而,損害賠償的範圍在立法中並不明確。我們認為,它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損失和恢復原狀造成的損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3)合同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這些規定仍然有效,仍然可以作為處理善後工作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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