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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起訴和再審有什麽區別?申請再審需要什麽條件?

勞動爭議案件起訴前必須經過仲裁程序,起訴時效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確實超過申請仲裁期限,又沒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案件再審是指上訴案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即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壹審判決確有錯誤,不宜直接改判,決定撤銷原判,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再審是對尚未生效的案件,運用原審判程序糾正裁判錯誤的機制。

重申是法院裁定的,當事人不能申請。妳說的應該是申請再審的要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壹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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