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爭議仲裁具有約束力。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作出後,作出裁決的仲裁庭原則上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裁決,以維護裁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二)勞動爭議仲裁對當事人的效力。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不得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履行裁決。(3)勞動爭議仲裁具有可執行性。具有執行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僅限於具有支付內容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執行使仲裁裁決的內容通過強制執行得以實現。(四)勞動爭議仲裁對其他仲裁參與人的效力。協助壹方當事人進行仲裁的第三人,應當在被協助方敗訴時承擔仲裁裁決的後果,與接受其協助但敗訴的壹方當事人公平分擔仲裁裁決所決定的後果和責任。
勞動仲裁程序如下:
1。填寫仲裁申請書。但需要在爭議發生後申請仲裁,提交仲裁起訴狀,超過時間無效;
2。裁決由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當作出決定時,將通知有關各方他們是否同意。同意受理的,仲裁庭將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
4。舉行審判。當事人明確要求並答復,有關工作人員調查事實,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進行質證、辯論和陳述;
5。調解。仲裁庭人員應當對受理的案件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
6。調解不成,將根據相關案件決定當事人責任。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是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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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