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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三級資質承包工程範圍

法律分析:1。取得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項目的總承包、設計、實施總承包和項目管理;2.取得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電等任意1特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和兩個壹級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可以承擔上述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並具有相應的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開展施工圖設計業務。3.取得建築施工、礦山、冶煉、石化、電力等領域任意1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兩項壹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後,可承擔上述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並具有相應的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開展施工圖設計業務。4、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壹級企業:可承擔各種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二級企業:可承擔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各類城市道路;單跨小於45米的城市橋梁;(2)654.38+50萬噸/日以下的供水工程;65438+萬噸/日以下汙水處理項目;25萬噸/日以下的飼料泵站、654.38+50萬噸/日以下的汙水泵站、雨水泵站;各類給排水和再生水管道工程;(3)中壓以下的輸氣管道和調壓站;供熱面積654.38+0.5萬平方米以下的熱力工程及各類熱力管道工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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