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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

1.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出具並不意味著該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壹方或者雙方不服的,可以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等法院審理。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裁決。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2.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因追償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仲裁也是壹種非常重要的方式。這種仲裁不僅具有壹定的強制力,而且與民事訴訟活動相比,其過程非常簡單且具有可執行性,所以很多人會願意選擇這樣壹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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