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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執法監察大隊的職責是什麽?

勞動監察大隊的職責:

1.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2。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3 .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4.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的指導和開展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職能,負責勞動保障監察辦案工作。

勞動執法監察大隊與勞動仲裁部門的區別;

1.不同的法律行為。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是勞動行政部門發揮勞動監察作用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勞動仲裁是壹種準司法活動,作出的裁決屬於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工作職責不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勞動監察。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管理權限主動進行的,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要求;勞動仲裁機構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否則仲裁部門不會主動介入;

2.法律地位不同。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與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存在行政管理關系;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機構是“中間人”,處於“第三方”的地位,而不是當事人;法律後果不壹樣。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監察機關壹經作出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申請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行。但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定期限屆滿,雙方不起訴,仲裁裁決才生效。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不代表被告向仲裁機構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代表被告向勞動爭議的另壹方當事人提起普通民事訴訟。

3.不同的執法手段。勞動監察既包括事後糾正,也包括事前預防;勞動仲裁是壹種事後糾正。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它們不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過相互合作實現互補。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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