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合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經審查發現主體不合格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已故雇員的合法繼承人和利害關系人。
三、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
4.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5.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
當事人以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對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確實超過申請仲裁期限,又沒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六、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壹)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並有明確被申請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在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