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本條解釋的是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規定了當事人應當向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應當根據有利於勞動爭議當事人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原則確定。
方便當事人實際上是指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是本法的壹個重要目標,方便當事人行使權利也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準則。因此,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確定應本著為當事人申請仲裁和應訴提供極大便利、降低維權成本的原則。
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壹方面,要求根據各地勞動爭議的實際情況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總體布局,合理確定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便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另壹方面,要求管轄制度要有利於保障勞動爭議仲裁權的公正行使。在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過程中,雖然直接解決了勞動爭議仲裁權的歸屬問題,但更重要的是保證仲裁權的公正有效運行。
根據本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幾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得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知識總結: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立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管轄與各級行政區劃並不完全壹致。有時壹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同時管轄幾個市轄區,有時壹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只管轄壹個縣或市轄區的勞動爭議案件。這就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在依法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時,還必須劃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區域。
壹般來說,勞動爭議由本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選擇勞動仲裁委員會很重要,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法處理相應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