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環境是這個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1,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2、掩蓋環境違法行為;
3、依法應當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的決定尚未作出的;
4、超標排放汙染物、利用逃避監管排放汙染物、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環境事故和生態破壞等。,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5.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6.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的;
7、環境信息依法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
8.截留、擠占或挪用已收取的排汙費;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綜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文章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