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申請執行。
(2)若幹份生效的法律文件。
(三)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或者受讓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交權利繼承或者受讓人的證明文件。
(5)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效證明或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有效證明。
(6)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如果是律師,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書的復印件。
(七)被執行人是企業的,提交企業登記基本信息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相關證明復印件;如果是個人,應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八)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者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