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爭議仲裁是行政裁決嗎?
勞動爭議仲裁不是行政裁決,而是司法判決;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權益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行政裁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具體行政機關。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具體的民事和經濟糾紛。
(3)行政裁決在形式上是準司法的。
(4)行政裁決具有強制效力。
2.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勞動爭議的仲裁流程是怎樣的?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由於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是國家的行政部門,所以不能認定為行政裁決。在司法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也有具體的受案範圍,壹些建立勞動關系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申請勞動仲裁。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不能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