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司法執法不能代替行政執法。壹般來說,法院判決支付工資,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要代扣代繳。所以有兩個部門:法院和稅務局。司法和行政執法。如果妳不發工資,法院可以判令妳發工資。個人所得稅未代扣代繳的,稅務局執行“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應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繳納代扣代繳的應收稅款及相應的滯納金或者罰款。”國家稅務總局建議:因此,壹次發放幾個月的工資時,應按照工資實際所屬的月份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個人所得稅,所得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扣除應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繳納應收稅款及相應的滯納金或者罰款。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經濟補償金,其收入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其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在居民個人控制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並依法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