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壹切權利和義務。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法律上並不明確,司法實踐中壹般認為是壹種特殊的勞動關系,或者說是間接勞動關系。因為他既有勞動關系的民事屬性,又有勞動關系的人身屬性。壹般來說,勞務派遣協議規定了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其他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爭議的解決等內容。這份合同實際上是勞務派遣企業在與勞務派遣人員而不是勞務派遣人員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是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協議,但基於原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也具有約束力,所以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人員是間接勞動關系,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 *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