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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麽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如下:1。法律保護不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律法規保護,而勞動合同只受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保護。首先,勞動合同涉及社會保險、工傷、加班、經濟補償等。而勞動合同只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範的保護。其次,法律後果不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例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以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期限為15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動合同壹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二是內容不同: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壹員,承擔某壹工種或工作,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崗位或工種,根據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其他必要條款。勞動合同內容約定,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支付報酬。在意思自治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平等協商壹致,法律不作強制性規定。

第三,法律關系和地位不同:

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必須參加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擔任壹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是上下級關系。

勞動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

四、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客觀要求不同:

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相反,雙方應通過協商選擇簽署。

有單位且被借調或派遣到某單位工作的員工,應簽訂壹次性勞務(派遣)合同。工作中有危險的,屬於勞動關系(與原借調或派遣單位),由原借調或派遣單位承擔。

簡單簽勞動關系,由個人承擔。勞務輸出和無薪休假要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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