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決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上訴期屆滿不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擴展數據:
具體的上訴程序規定
上訴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判決的上訴期為送達之日起15天,裁定的上訴期為送達之日起10天,而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的上訴期僅為7天。該期間從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起計算。
當事人在不同日期收到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上訴期間從收到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是法定節假日的,期間屆滿之日為法定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
雙方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的,壹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只要壹方在上訴期間提起上訴,就不發生效力。
如果對壹審判決不服,決定上訴。然後不管對方上訴不上訴,都要上訴。如果妳認為對方上訴了,我也沒必要上訴。無論如何,我必須舉行另壹場審判。我只能當庭告訴法官壹審判決的意見,那妳就錯了。
因為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上訴人在二審訴訟中請求變更壹審判決內容的,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也就是說,只要妳不提起上訴,法院就視為妳同意原判,二審可以不理會妳的訴訟請求。所以,不管對方上訴不上訴,只要從來不同意開庭,要求二審法院改判,就應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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