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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糾紛的被告是誰?

法律主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務派遣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收單位的,發送單位和接收單位為同壹被告。”勞務派遣合同涉及兩種法律關系,即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和勞動合同關系。對內,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本單位員工)是勞動合同關系。對外,派遣單位與接收單位是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合同的履行將三方形成的勞動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結合在壹起。由於這兩種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性質不同,處理糾紛的程序、適用法律和期限也不同。在審判實踐中要註意區別對待。勞動者依據勞動關系起訴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的案件為勞動爭議案件,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依據勞務派遣合同起訴的案件為普通民商事案件。勞動者、用人單位、受方之間的勞動爭議,應當通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處理,適用《勞動法》規定的60日仲裁時效,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進入訴訟階段,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審查仲裁程序和實體處理是否合法,並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受理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因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然後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體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訴訟請求與爭議的勞動爭議不可分割的,應當壹並審理;屬於獨立的勞動爭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勞動爭議訴訟密不可分,進而進行合並審理,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壹個難題。對這個問題的不同理解會導致不同的訴訟結果。不同的訴訟結果當然會對當事人的利益產生不同的影響。根據《勞動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必須是同壹訴訟中同壹當事人追加的訴訟請求;2.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訴訟中的勞動爭議必須屬於同壹類爭議;3.上訴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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