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因公司效益不好,未與勞動者協商就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2.因員工未達到公司績效考核標準且績效考核內容違法,用人單位削減員工工資;
3、用人單位調整工資支付比例,不按時足額支付員工薪酬,很多用人單位解釋為年底或某段時間支付剩余工資,實際延遲支付等等。
惡意降薪的處理方式如下:
1,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異議,要求公司限期補齊;
2.如公司拒絕處理,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施工現場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公司無故克扣工資、未足額發放工資的事實;
3.雙方在勞動監察部門的主持下無法就工資支付達成壹致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施工現場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綜上,用人單位調整工資支付比例,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很多用人單位將其解讀為年底或某段時間支付剩余工資,實際上是延期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