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辦理工傷認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雙方因履行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2.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失業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勞動報酬。
(二)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
1.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
2.雙方的勞務派遣協議是民事勞務派遣服務合同,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對勞務派遣協議發生爭議時,除自行協商調解外,只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3.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不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進行勞務派遣的,勞務派遣無效。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3)雇主和工人。
雖然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但並不意味著雙方不存在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實際用人單位,還是要承擔壹定責任的。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2.告知工人他們的工作要求和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4、連續用工,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
法律對雇主使用派遣員工做出了嚴格的限制:
1.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3.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