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的離婚財產分割。夫妻關系的破裂最終會發展到離婚的地步。壹般可以區分誰有過錯誰無罪,夫妻離婚誰應該承擔主要責任。鑒於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壹直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不是錯誤壹方的離婚財產分割比較少?錯誤壹方的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壹般來說,婚姻的過錯方是指應為婚姻關系破裂負責的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和傳統習俗,我們通常認為婚姻中有過錯的壹方是有外遇,或者有家庭暴力,或者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違反了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對夫妻離婚有直接過錯的壹方。
二、離婚過錯財產分割原則:
1.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收入,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如果壹方證明另壹方有過錯,可以要求更多的財產。
2.離婚時,如壹方生活困難,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壹般以照顧子女和女性權益為原則。
5.壹方有過錯的,另壹方可以主張分配更多的財產和損害賠償,支付子女撫養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