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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有什麽限制?

法律分析:黨員無論從事什麽工作,擔任什麽職務,都應當以人民利益為重,不能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為自己謀取私利。

入黨後,不應該利用工作職權謀取個人特權,而應該利用好人民賦予的職權,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真的“權為民所用,情系於民,利為民所謀。”

黨章承認黨員在法律和政策範圍內的個人利益。但作為壹名* * *黨員,我們應該在黨員方面給自己定高標準。只要黨和人民需要,我們不僅要做好有報酬的工作,而且要做好無報酬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國制定的《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第壹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根據黨章、憲法和法律,結合黨的建設實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章和黨內其他法律法規,嚴明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壹,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都應該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反黨紀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是不允許留在黨內的。所有違反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應該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分不同情況,作出適當處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施紀律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由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堅持以史為鑒、治病救人的原則。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要把懲罰與教育結合起來,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本條例適用於違反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黨組織和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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