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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島構成的法律分析

釣魚島是釣魚島?主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由於歷史原因,這裏曾被日本占領。二戰中,日本戰敗,1914壹戰開始以來被日本占領的領土,包括釣魚島,早就應該回到祖國的懷抱。但美國操縱的聯合國通過了《原日本委任統治島嶼協定》,將屬於中國的琉球群島和釣魚臺列島交給美國“托管”。1972年,美國就釣魚島主權問題將其與琉球壹起“移交”給日本,引起中日爭議。當時美國迫於輿論壓力,宣布只把釣魚島的行政管轄權交給日本,與主權無關。釣魚島主權問題應由有關各方通過談判解決。日本政府采取了事實上的占領,拒絕談判。然後就出現了釣魚島問題。

解決釣魚島問題,需要分析歷史,從中日之間的法律文件中找到有力的證據,從中國與其他國家(尤其是美國)之間的法律文件中找到大家都必須承認的證據。

1972年9月29日,中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宣布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聲明》宣布:“自本聲明之日起,中國人民* * *與中日之間的不正常狀態告壹段落”;“日方對日本因過去的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巨大損害的責任深感痛心,表示深刻反省”;“中國人民* *和中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誼,他們將放棄對日本的戰爭賠償要求。”。在宣言中,日本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壹合法政府。中國政府重申:“臺灣省是中國人民領土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日本政府表示完全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壹立場,並堅持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規定。

《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寫道:《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其他吾人所決定之小島之內。

《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與《開羅宣言》相對應。關於臺灣省,中、美、英三國於1943 12 1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三國的目的是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壹次世界大戰開始以來在太平洋上所奪取或占領的壹切島嶼,使日本竊取於中國的領土。

1970?美日簽訂《舊金山和約》,處理包括釣魚島在內的琉球群島的管轄權問題,沒有日本政府的參與。這是超越其權限的無效處罰。和牛郎和別人合謀賣掉主人的牛沒什麽區別,在法律邏輯上根本沒有法律效力。所以日本政府和日本人民從來沒有承認過中日舊金山和約及其後果。

根據上述宣言、《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中日之間不僅存在釣魚島主權之爭,還存在琉球群島主權之爭。而美國對包括釣魚島在內的琉球群島主權爭議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美國之所以這麽做,其實是從美國利益角度出發采取的策略,這是出於其私心。

綜上所述,就國際法的基本正義而言,我們有充分的理由、道德優勢和合理性收回釣魚島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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