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住宅區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有義務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區內的房屋、公共區域、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消除安全隱患。住宅區各樓通往樓頂的消防通道和樓頂屬於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範圍。物業公司應對這壹區域的管理承擔更嚴格的安全防範和警示義務。事發樓消防通道敞開,導致兒童等未成年人無障礙進入天臺,最終導致事故發生,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樓頂的消防通道和平臺,因其危險性不同於壹般的管理區域。除了壹般的註意義務外,物業管理公司還承擔更嚴格的安全預防措施和警告。本案中,物業公司不僅未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誌,還將消防通道置於開啟狀態,讓涉案受害人無障礙進入樓頂危險區域,未盡到相應的安全警示義務。所以,對於受害人的摔倒,我們也要承擔壹部分責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救援工作。物業服務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