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應當依法懲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單位的刑事責任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是: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犯的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西雙版納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