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工作場所安裝攝像頭不壹定構成對員工隱私的侵犯,但雇主使用攝像頭應受到以下限制:
1.監控設備的安裝應按要求提交審批和備案。
2.先知先覺者應該向員工說清楚,因為使用這些監控手段會部分喪失員工的人格尊嚴,不說清楚就有偷窺的嫌疑。
3.監控僅限於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監控的內容僅限於企業的經營活動,如單位的更衣室、衛生間、浴室等,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公共場所都可以安裝公安圖像系統。
4.用人單位對被監控員工的個人隱私信息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不得隨意泄露。
5.員工有權了解監控信息的存儲情況,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妥善保管監控信息,並在規定的期限內銷毀。
6.公民享有平等權利,安裝的攝像頭應該面向整個辦公空間,而不僅僅是某個特定的人。
目前法律對於在辦公室安裝攝像頭監控員工沒有明確的規定。即使公司員工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妥,但由於公司工作的壹般規定,這類案件很難進入司法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監督管理時,應當聽取工會、企業代表和有關行業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下列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用人單位制定的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有關的資料,並有權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