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八年(1271年),忽必烈頒布聖旨,確定元朝的婚姻儀式制度:“各種膚色的人,以同樣的方式與自己結婚,應當各行其俗;互相通婚的人以男性為主,蒙古族除外。”這裏有三個原則:第壹,尊重各民族的婚俗,各族人民按照自己的習俗結婚;二是以男性為中心,各族人民以男性為主的婚俗;第三,以蒙古族為重,其他民族的男性娶蒙古族女性,不必以男性的婚俗為重。
元代古代蒙古人的婚俗也實行壹夫多妻制,壹個男人可以娶的妻妾數量沒有限制。蒙古男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但是蒙古人的傳統習俗非常嚴格地限制了兩性關系。如果發現通奸,無論女方是否結婚,通奸者都將被處死。意大利人凱爾·波洛(Kyle polo)在遊記中記載:“(蒙古女性)她們不僅把不忠視為最可恥的惡,還認為這是最不光彩的。”
元朝的大都作為元朝的首都,聚集了大量的官宦世家。這些家庭互相攀比,婚禮變得越來越奢華。不僅彩禮越來越高,酒席也越來越大,引發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對此,元朝統治者在大德八年(1304)頒布詔令,規定了彩禮和婚宴的最高限額。壹般按財力大小分為上中下三等戶。上家的聘金是“黃金壹兩,白銀五兩,彩緞六桌,雜綢四十匹”。中下層住戶依次減少。婚宴的規格是“產品官:但四味;庶人:上戶、中戶只有三味,下戶只有二味。”
元代的漢族也非常重視婚俗。男女訂婚後,男方要給女方壹筆錢作為嫁妝。婚禮前壹天,新娘要洗澡刮胡子,所有費用由男方支付。婚禮當天,雙方還會大擺宴席,宴請親朋好友。
到了明代,北京的婚禮禮儀更加隆重復雜。那時候北京人是互相訂婚的,所以出生的時候是男女同歲。是否匹配,如果匹配就正式訂婚,雙方確定婚期。正式婚禮的前壹天,男方送女方壹個座位、兩個公雞等雜物,俗稱“化妝禮”。在明代,男子娶妻時,俗稱“小鄧柯”,所以可以穿九官服,新娘必須穿有羽冠的禮服,以象征好運。據《清稗抄》記載:“明朝時,後宮嬪妃常服,花冠花。它的平民娶女人,也有使用鳳冠的人。相傳是明初的壹種特殊代號。”可以看出,當時新娘穿的是有冠禮服,壹是為了好運,二是為了證明自己是第壹任妻子。新郎把新娘帶回家後,會把馬鞍放在地上,讓新娘跨過馬鞍,這叫“平安”。進洞房前,男方還會讓陰陽師在洞房裏用五谷雜糧“攤賬”。婚後三天,女方家給女兒送去衣服和食物,拜訪男方親戚,稱為“三朝”。從明代北京的婚俗來看,不同於遼金元,吸收了更多南方地區婚姻的因素,沒有太多的俗套,喜慶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