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撫養關系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就離婚後撫養關系的變更達成壹致,只能通過訴訟解決。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未達成上述協議的,離婚後,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的,另行起訴。
2.收集改變依賴關系的證據。
壹般來說,民事訴訟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監護關系訴訟的壹方,必須承擔大部分舉證責任。如果壹方認為與隨孩子生活的另壹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監護關系變更,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收集證據:
(1)去對方工作單位,要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證明他的收入和工作變動情況。如果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其工資壹般可以查詢確定;
(2)要求對方的鄰居、朋友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要求其出具對方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3)如果經常更換住所,可以向對方房屋的主人了解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對方不履行債權債務的,可以請求對方債權人出具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明;
(5)另壹方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的,需要醫療、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變更監護權的條件:
夫妻離婚時,按照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子女會被判由壹方撫養。同樣,夫妻離婚後子女未成年前,父母壹方不利於子女成長時,另壹方有權請求變更撫養權。有幾種情況可以改變孩子的監護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3)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