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老公關於放棄房子的寫法管用嗎?

老公關於放棄房子的寫法管用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方想放棄房屋產權,讓房產完全歸女方所有,需要走法律程序。

婚姻存續期間,部分房屋產權歸* * *。如果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作出放棄房產的聲明,如果該聲明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國家公序良俗,那麽該聲明具有法律效力。夫妻簽訂協議,婚後放棄產權。本協議由雙方自願簽署,雙方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協議有效;放棄房產的壹方需要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將這套房登記在女方名下,這樣房產就從夫妻共有變為女方單獨所有。辦理離婚手續後,男方將無權向女方索要房產。按照法律程序放棄財產,以便更好地維權。如果寫了協議,最好蓋章公證。選擇公證員的時候,要選擇沒有血緣關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夫妻的屬性是什麽?

夫妻* * *對該房產有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或壹方的勞動所得,如工資、獎金、特許權使用費、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贈與或遺贈的財產;

3.夫妻雙方或壹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 上一篇:勞動合同基本工資加提成違法嗎?
  • 下一篇:離婚民政局會調解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