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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權利決定保大保小嗎?

有權決定,只有在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才會由家屬決定。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的規定,需要患者書面同意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不能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簽字;為搶救患者,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不能及時簽字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可以簽字。

丈夫和父母是壹級親屬,有同等權利簽署知情同意書。不放心就給父母。但如果委托書是丈夫簽的,決定權就交給他了。

我有權決定,但我不能百分百決定。丈夫占20%,女方家庭占31%,女孩本人占49%。所以我真的建議孕婦進醫院要簽這樣的證明,但是大部分醫院都會保護成年人。畢竟,未出生的人不是中國的合法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在診療活動中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符合診療規範的;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

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1225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記錄、醫囑、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病歷書寫的基本規範

第十條需要患者書面同意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不能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簽字;為搶救患者,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不能及時簽字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可以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告知患者近親屬,並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及時記錄。如患者無近親屬或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應由患者法定代表人或相關人簽署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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