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壹.阿爾茨海默病的身份。
1.如果利害關系人壹致認定,可以認定為無民事行為人。
2.利益相關方的身份並不壹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九條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健康恢復情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監護人的確定。
被利害關系人壹致認定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確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下列人員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監護人的數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監護人可以是壹人,也可以是同壹順序的數人。
第四,監護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