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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樓加裝電梯的法律依據如何保護低層業主的利益

1,只有侵權賠償;

2、補償實際上是購買權益;

3.賣方定價;

在老樓安裝電梯,壹、二層被遮擋,侵犯了采光權或其他權利。實際上相當於花錢買下部分低樓層業主的權利來補償被侵害的壹、二層業主。

時隔多年,補償仍無參考標準。只有賣家(壹、二層的業主)可以定價,買家(高樓層的業主)可以還價。最後通過協商成功完成購買——轉讓部分權利,或者議價失敗——停止侵權。

除非雙方同意,第三方的定價不應作為參考標準。這就好比商店有面包賣,顧客可以買,價格只能由商店自己定。如果店鋪價格是10元,客戶認為應該是1元,那麽客戶可以選擇不買,少買,講價,易貨等等。聚集幾個顧客,或者找壹幫村裏的長輩給店裏的面包定個價,合法合理嗎?

媒體和輿論都在暗地裏傾向高層業主,描述他們有多少老人和孩子,他們為電梯奔波了多少年,有多少人盼著在電梯裏老去。但人情味之下,壹、二樓業主的合法權益談得不多,但壹、二樓業主的權利還在。已經確定了少數服從多數是違法的,少數遷就人情民意當然也是違法不合理的!

於是,大方地提出出讓部分權益的價格——那就是“稀缺品”;讓買家考慮買不買,買多少,付多少錢。雙方都缺乏證據,只能心平氣和的再談。至於訴訟,說白了就是沒辦法發火,壹方逼著雙方把決定權交給壹個特定的人。我們單獨測量壹下。

第八十九條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相關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廣州《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範》對嚴重遮擋的定義是:電梯井(或走廊)與本交通單元內的住宅或相鄰住宅的主房間(臥室或客廳)窗戶的凈距小於6米,可視為嚴重遮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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