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限高的定義和特點
限高通常是指對被執行人的壹種限制性措施,即限制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的高消費行為。這主要是為了防止被執行人通過高消費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身高限制通常包括限制乘坐高鐵、飛機等先進交通工具,限制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限高的特點在於,它是壹種執行措施,是對被執行人的限制,而不是對其身份的定性分析。限高的目的是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而不是對其進行懲罰。
二、老賴的定義和特征
老賴是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的俗稱。這些人往往有能力履行義務卻拒絕履行,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信用體系。老賴的行為不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會受到社會的譴責。
老賴的特點是,他們既是被執行人,又是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老賴的身份也會被記錄下來,對他以後的生活和工作都會產生負面影響。
三、限高和老賴的區別
限高和老賴的主要區別在於性質、對象和目的。限高是壹種強制措施,針對的是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老賴則是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的身份進行界定。限高的目的是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而老賴是因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而被處罰。
此外,限高通常不會永久影響被執行人的身份和權利,只要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限高措施就會解除;但老賴的身份會被長期記錄,對他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評價都會產生嚴重影響。
總而言之:
限高和老賴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性質、對象和目的上都有明顯的區別。限高是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行為,督促其履行義務的強制措施;老賴則是對拒不履行義務人的身份進行定性,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因此,在理解和運用這兩個概念時,有必要澄清它們的區別,避免混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規定: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1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